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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7年*月

涉案企业:一家主要从事眼镜制品的生产销售企业。

立案稽查: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少缴企业所得税。

处理结果: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320万元,并处以相应的罚款、加收滞纳金、三项合计542万元。

案情介绍:

据了解,为来料加工企业,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取“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”,检查年度年申报应税收入1800多万元,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0多万元。而现场突击调取的资料显示,且账册资料、会计核算健全,能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,未发现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。针对上述情况及违法事实,并依法作出了处理。

税官说法: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(试行)的通知(国税发号)第三条规定,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:(一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;(二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;(三)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;(四)虽设置账簿,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、收入凭证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,难以查账的;(五)发生纳税义务,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,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,逾期仍不申报的;(六)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,又无正当理由的。

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,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按照上述规定,且账册健全,不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,应调整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。终究难逃税务稽查关。

税务部门在此提醒纳税人,

依法诚信纳税,

避免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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